索引号: | 12152923683408485f/2024-01341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9-02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24-09-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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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发〔2024〕20号)文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额济纳旗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信用信息管理
(一)扩大信用承诺应用事项。在沿街商铺“门前三包”信用承诺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信用承诺应用事项和信用承诺类型。在沿街商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流动摊点管理、违法建设管理、户外广告管理中推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在城市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实施审批替代信用承诺,在城市管理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二)加大信用承诺公示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公示机制,在沿街商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流动摊点管理、违法建设管理、户外广告管理、道路遗撒管理等重点事项上,做好信用承诺书签订、建档、公示等工作,信用承诺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网站等载体公示信用承诺书,同时,将相对人遵守承诺和违背承诺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加强诚信守法宣传引导。以城市管理领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道等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在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要充分发挥户外电子显示屏、公众号等各类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城市领域信用建设宣传,积极开展个体商户诚信教育,加强处置运输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宣传教育。
二、城市管理监管措施监督管理
(一)信用风险低
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诫,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详细记载提醒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二)信用风险一般
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诫,并进行诚信约谈,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详细记载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三)信用风险较高
经核准后,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公共媒体平台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因严重失信行为已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由旗城管局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告知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并进行诚信约谈,指出严重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经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一般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列为较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信用风险高
1.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5)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6)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3.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5.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7.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9.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0.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1.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12.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14.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15.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16.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1)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2)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3)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4)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5)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在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信用修复和信息异议处理机制
1.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1)对失信行为做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2)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3)实施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
2.信用修复的程序:列入一般失信、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县信用办审核后予以实施。
3.列入严重等级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不能进行信用修复,公示期间不能享受各类政策优惠。
4.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机制。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黑名单发布有异议的,可以向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额济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