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936W/2024-01337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公安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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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公安局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4-08-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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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律尊严、执法权威和民警合法权益,保障全局民警依法履职,激励担当作为,提升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办法》和公安厅《内蒙古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盟公安局《阿拉善盟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履职免责是指公安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以及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身行为、自身因素致使损害发生的,不予追究民警责任。
容错纠错是指公安民警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负面影响,积极采取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措施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民警责任。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民警在执法履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区分明知故犯还是工作失误、有规不依还是探索突破、以权谋私还是担当负责,切实做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监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支持和鼓励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民警履职行为开展调查、追责过程中,应当坚持“尽职免责、过责相当、容纠并举、纠错适当”的原则,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客观公正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实事求是区分执法过错、瑕疵和意外,依规依纪依法作出评价和认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既要收集民警依法履职不应当追究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予追究责任的证据,又要收集违纪违规违法应当追究民警责任的证据。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评价民警履职行为、认定民警履职责任、开展问责调查过程中,应当同步审查是否具有免责容错的情形和条件,如符合相关情形的,应当准确适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对民警作出免责、容错的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民警责任:
(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控制、抓捕,或者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民警动作和措施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事后及时采取避免损害后果扩大施救措施的;
(二)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后及时报告并采取避免损害后果扩大施救措施的;
(三)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相对人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因逃跑等自身行为、疾病及特殊体质等自身原因导致伤亡,民警在事前或者事中已采取必要防范、制止措施,事后及时采取避免损害后果扩大施救措施的;
(四)被依法看管、羁押、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等人员因自身疾病、自伤自残自杀或者突发性的斗殴等导致伤亡,看管、羁押场所设置安全规范,安全检查和看管措施落实到位,事后及时采取避免损害后果扩大施救措施的;
(五)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民警责任:
(一)在参与重大警务活动、处置复杂案事件过程中,担当作为、果断决策、及时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者造成一定损失,能够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措施的;
(二)因现场情况紧急而判断失误、反应过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能够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而出现失误和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能够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措施的;
(四)在警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管理、破解治理难题等过程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错误,能够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措施的;
(五)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民警责任的其他情形。
具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民警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免责容错的认定和处理:
(一)故意违纪违规违法履职的;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实施明令禁止行为的;
(四)其他不应当给予免责容错认定和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工作由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负责,日常事务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承担。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出现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以备调查。违反执法全流程记录等相关执法规定,造成证据流失,无法认定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民警本人承担。
所在单位接到民警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到现场,指导和协助民警保护现场、固定证据、挽回损失,尽力弥补民警工作的缺失和不足,并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恶化。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认为有符合免责的情形而受到公安机关问责处理的,或者认为有符合容错的情形而受到过重问责处理的,民警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可以向维权办提出免责容错申请,填写《公安民警免责容错申请表》。
维权办在工作中发现有应当适用免责容错情形、线索的,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维权办收到免责容错申请事项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维权办受理有关申请后,应当组织法制、纪检等有关成员单位专业人员,视情邀请原问责处理决定作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查论证组,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民警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采取措施的适度合理性、主客观情况、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适用免责容错进行全面审查论证,经维权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作出书面审查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论证以书面方式为主,必要时,维权办应协调组织有关成员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调查,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陈述、举证、申辩,听取申请单位的意见,开展实地走访调查,集中研究讨论,相关部门警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查论证意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书面出具。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不能按期办结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请事项,维权办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成员部门,议定阶段性的对外宣传口径,防止舆情恶化,并确定推进工作进展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有较大影响的申请事项,经本级维权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审查论证工作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与,作出审查论证意见的时间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党委政法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三)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相关领域专业人员;
(四)公安机关基层民警代表;
(五)人民群众代表;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参与审查论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品德;
(三)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四)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在特定领域具有较强权威性或者影响力;
(六)与申请人、申请部门或者审查论证事项无利害关系,无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审查论证的情形;
(七)能够保守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重大疑难申请事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论证完毕的,经本级维权委主任批准,作出审查论证意见的时间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部门对审查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维权委申请复议。维权委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者申请部门书面回复复议意见。
申请人或者申请部门对复议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盟公安局维权委申请复核。
民警或者其所在部门不得因同一事项、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复议复核,但是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意见结论的除外。不得因民警申请复议复核而对其加重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维权委开展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不得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问责工作开展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不影响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使用。但经审查论证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决定作出部门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建议。
按照审查论证工作不影响正常问责工作的开展,不影响处理决定执行的原则,民警按照问责规定的申诉与认为执法权威受到侵犯向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复议复核,程序分别独立,互不产生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无意见或经复议复核的免责容错认定意见,可以在申请人本局及所在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本级维权办或问责机关、部门收到反映申请人有不符合免责或减轻责任的证据或线索的,要认真甄别核实。
第二十四条 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容错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维权委参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给予补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容错不受纪律处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存在执法瑕疵或违反内部规定的情形,仍应视情适当予以处理,并纳入执法质量绩效考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维权委经审查论证,认为原问责处理决定不当,应当适用免责容错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审查论证意见通报原决定作出部门,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查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问责处理决定部门对维权委提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执法相对人通报免责容错调查审查情况和问责处理决定,以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有关案事件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认为民警具有免责容错的情形,应当提供相关依据证据,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审查论证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提供。
有关意见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对给予依法履职免责的民警,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工作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务职级和警衔晋升;
(三)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四)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依法履职免责的民警,应当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心理疏导,消除后顾之忧,激发工作干劲。
对适用容错的民警,应当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纠错和整改措施,加强回访教育、跟踪管理。对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同一类型错误再次发生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处理。对隐瞒问题、拒不整改、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在开展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落实改进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提醒和实战培训,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规避风险、防范失误的能力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模糊的工作,因执法相对人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产生损害后果的工作,以及在公安改革等领域有较大探索突破性的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分析研判、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事前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负责,为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对民警反映有关单位、部门保障依法履职行为工作不力的,应当认真调查、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开展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探索组建审查论证专家库,建立民警依法履职损害补偿金制度、民警执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多渠道提升公安执法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开展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影响、干扰和阻碍正常进行的问责工作。对串通、干预审查论证工作,徇私舞弊、纵容包庇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严格落实民警免责容错办法,对民警错误处理的;
(二)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不及时转递民警申请申诉,导致调查处理错误或延误,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三)阻碍、干扰民警免责容错事项调查及后续处理工作的;
(四)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导致民警免责容错有关证据流失的;
(五)不及时纠正错误追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六)因民警申请申诉加重处理或变相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额济纳旗公安局在职人民警察。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法处置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况的,适用本细则。
见习期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参照本细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额济纳旗公安局维权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