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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793647911M/2024-01023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7-09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林草部门工作透明度,畅通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我旗林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行为,促进林草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林业“阳光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额济纳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草政务信息是指林草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严格遵照《额济纳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执行。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可分为:主动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三条  推行林草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林草政务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各种查询手段,科学规范各类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林草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林草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提供林草政务信息查询的责任主体,负责林草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负责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及局属各单位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和查询系统技术保障工作,局属相关股室或人员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草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查询应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公众、公正公平便民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查询内容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林草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涉林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林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林草服务承诺事项及林草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南、办理流程及办理情况;

(六)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林草工作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结合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实际,提供公众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以《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中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林草政务信息,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旗林草局提出申请,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和查询。

第九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林草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  林草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提供查询: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林草科技及商业性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林草政务信息:

(一)通过额济纳旗政府门户网站、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

(二)拨打“0483-6522853”进行电话查询;

(三)通过林草部门设置的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四)直接到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或局属相关股室(单位)查询、索取;

(五)通过信访或信函方式查询;

(六)按《条例》规定属依申请公开范畴的林草政务信息,可向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查询申请;

(七)其他便于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查询。

第十二条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在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严格按照《条例》执行,确保林草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程序规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以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蓝本,编制《政务信息查询目录》,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确可供公众公开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信息查询流程、信息提供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单位现有资源,不断加大林草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及时更新上报、集中整合利用的原则,建设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体系,整合好政务信息资源。

局属各二级单位要做好部门常见问题的查询和回复准备,认真、积极配合好局政务信息查询工作,及时对转交或者分发到相关单位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及时或在规定时限内(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查询人。

第十五条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接受和收集整理群众信访、来访时提出的查询问题,及时转交相关局属单位进行解答处理,并督促其认真办理。

第十六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要积极配合好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查询工作开展,指定专人做好所属部门的林草政务信息查询相关工作,对所提供政务信息查询内容,做到适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单位政务、政府查询的信息化建设,除传统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外,还应积极利用新技术、新工具等各种现代查询手段,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  林草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林草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各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并将贯彻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纳入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对公众投诉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三条  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局属各单位对林业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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