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792B/2024-00609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文件 |
发文字号: | 额政发〔2024〕41号 | 成文时间: | 2024-02-29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 发布日期:2024-03-0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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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旗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高险期,全旗大风天气持续增多,又值春耕备耕和春游高峰,生产用火和野外用火增多,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增多,火险等级偏高,森林草原火灾已进入多发季。为切实抓好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要求,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3月1日起进入春季防火戒严管制期,现发布此戒严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额济纳旗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来呼布镇、东风镇、巴彦陶来苏木、苏泊淖尔苏木、赛汉陶来苏木、各旅游景区。
三、相关要求
(一)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责任,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从严管控野外火源,加强巡查巡护,监管特殊人群,备足灭火机具,完善扑火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班,科学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保护森林草原安全。
(二)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请批准。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旗公安局、林草局的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域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2.需要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林草局批准。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相关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戒严期内,严禁在防火戒严管制区域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燃烧冥纸、烧香、取暖、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严禁旅游车辆和游客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域旅游。公安局、森林消防中队、护林员、草管员要增加巡护密度和次数,加大对非法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坚决排除火险隐患。
(四)戒严期内,全旗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队伍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林区草原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扑救。在戒严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火情,迅速出击,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归口报告制度,一切火情信息必须经过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确认,由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各成员单位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火情消息,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凡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和本戒严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严、严重失职、指挥不力、贻误扑火战机的相关责任人和扑火指挥人员要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483-6526737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24年2月29日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