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 发布日期:2023-08-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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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及时梳理公开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为每一年度额济纳旗权责清单公布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事项管理平台发布的相关事项。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无法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列入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各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遵循一门受理原则,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于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要提交因场地限制或涉密不能进驻办理的事项情况说明及办理详细地址和咨询电话,形成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第四条额济纳旗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原则上每半年组织核定一次,但要根据情况变化对未进驻事项及时调整更新,积极推进事项进驻,逐步压缩进驻事项负面清单范围。
第五条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应在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