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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旗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旗水务局负责我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苏木镇、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旗水务局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新建项目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项目批复权限,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对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沙产业等已建项目,凡有打井等取用地下水资源但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9月30日前依法办取水许可手续;

对农牧民少量取水的灌溉机电井未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由辖区用水合作组织、嘎查、苏木镇核实后,于9月30日前报旗水务局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未按规定补充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无证取水依法查处,供电部门不得向机电井供电,执法部门坚决予以封井退灌。

三、加强机电井更新管理

因原有机电井塌陷、堵塞等原因确需更新机电井的单位和个人,由机电井权属人提出更新申请,旗水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打井施工,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必须同时封闭一眼机电井,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的视为非法凿井。

四、加强凿井审批管理

原则上禁止新增灌溉机电井审批,全旗范围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严禁私自打井偷采地下水,达镇镇区自备井一律关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严防地下水超采。

取水单位及个人在凿井前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凿井施工企业在凿井前须向旗水务局上报凿井施工方案,严禁越层取水,严禁开采承压水,完工后提交成井报告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五、加强用水指标管理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统筹行业用水指标,按年度下达用水计划。年度取水量超出计划用水量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强化农牧业节水,坚决扭转农牧业粗放式用水方式,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扎实推进工业节水增效,引导企业加大节水力度,积极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统筹城镇节水,健全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不断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率,促进用水方式合理转变。 

七、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水资源差别化征缴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所有机电井均要安装计量设施,逐步推广以电折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有关规定情形外,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水务部门做好用水计量,税务部门及时足额征收

八、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或拒不缴纳、未足额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的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非法凿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义务。

 

举报电话:0483-652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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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