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301176791X2/2023-01036 | 发布机构: | 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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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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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行政权力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2023-06-1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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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待定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处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 | 待定 |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管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查清权属纠纷的事实; 3.对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4.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行政复议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待定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股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4 | 待定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股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待定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新名: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股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待定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写明位置、原因、施工方);2、原始地形图;3、规划总面积及设计图(原件)。 2,审查责任:按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
7 | 待定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表(写明位置、原因、施工方);2、原始地形图;3、规划总面积及设计图(原件)。 2,审查责任:按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的;(二)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三)违反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审批手续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
8 | 待定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股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9 | 待定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股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待定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股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待定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12 | 待定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十二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13 | 待定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申请→受理→审查(需现场查验)→决定→送达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公示、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环境影响相关批复、拟使用草原权属证明材料、拟使用草原用地协议、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查验组织形式,进行现场查验。对申请材料及查验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厅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并建立申请单位获得许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 | 待定 | 婚姻 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 结、离婚登记为: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撤销登记为: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
15 | 待定 |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阶段责任: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城乡低保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6 | 待定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上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对象进行审核、重点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应保尽保。对各地新增的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特困对象,各地要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城乡低保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7 | 待定 | 城乡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救助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告之;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试点工作,做好临时救助的政策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8 | 待定 |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申报对象年龄,苏木镇民政部门申报报告,核对高龄老人基本信息及生活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督责任:按季度发放高龄补贴,是否存在发放错误,冒龄补贴并及时予以纠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待定 | 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 1.受理责任: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2.审核责任: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 3.审批责任: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4、审批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方政府规章】《额济纳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 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编造虚假信息、冒领、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如数退还领取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待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21 | 待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国土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待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或者国土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待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或者国土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待定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或者国土所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待定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26 | 待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27 | 待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开垦草原或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28 | 待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29 | 待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35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0 | 待定 |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33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1 | 待定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公示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 3.现场查验责任:市林业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待定 |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3 | 待定 |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4 | 待定 |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野购草原植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5 | 待定 |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6 | 待定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或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7 | 待定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或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8 | 待定 |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39 | 待定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草原围栏建设阻断道路致使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40 | 待定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受理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遵守保密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 |
41 | 待定 |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受理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遵守保密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 |
42 | 待定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3个工作日)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取证,应有2人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调查笔录需当事人签字。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2人以上承办人员当面告知审查结果。5、决定阶段责任:承办人员应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填写《行政处罚报告书》。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将要受到何种行政处罚。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处罚工作。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
43 | 待定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4 | 待定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5 | 待定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受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受案。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策责任:对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责任:应当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8、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
46 | 待定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7 | 待定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48 | 待定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 |
49 | 待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 |
50 | 待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1 | 待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2 | 待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3 | 待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待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 |
55 | 待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6 | 待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7 | 待定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确实的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全面、及时、客观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及当事人陈述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4、告知:做出书面告知当事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进行审查,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当场交付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未受理、 2、未依法受理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律受理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4、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8 | 待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照事件查找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织组现场调查走访,(调查阶段要保存影响资料),对重大事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件内容; 3.审核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需移交有关部门的进行移交;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提出申请。 6.送达责任:未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件等。 7.执行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59 | 待定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0 | 待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待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立案责任:发现对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2 | 待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3 | 待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64 | 待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待定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6 | 待定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待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8 | 待定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9 | 待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70 | 待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71 | 待定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72 | 待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73 | 待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
74 | 待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5 | 待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76 | 待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77 | 待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污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待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待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待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择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管人员”作为检查对象; 3.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管人员”开展行政检查; 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开展案件调查;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1 | 待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核审;4.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5.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案件备案和归档。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82 | 待定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83 | 待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84 | 待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85 | 待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86 | 待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87 | 待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88 | 待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89 | 待定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90 | 待定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 |
91 | 待定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城镇所有驻地单位未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 |
92 | 待定 |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 |
93 | 待定 |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 |
94 | 待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5 | 待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96 | 待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7 | 待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8 | 待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9 | 待定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立案责任:发现未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信息来源: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