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5-0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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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简称 《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 〔2022〕1号)、 《内
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旗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管理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额济纳旗境内水域禁渔期自2023年5月 1日至2023年7月 31日。
居延海、天鹅湖、夏拉淖尔水库水域等自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由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边防、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 《渔业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以及捕捞载具,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