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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3/2022-01170 发布机构: 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9-21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建城〔2022〕36号)工作要求,加强自治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出发点,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进一步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和防范城市内涝,切实提高城市内涝应急能力,为扎实推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规划统筹,系统治理。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更新,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

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发挥政府统一领导作用,明确责任分工,优先治理洪涝严重、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隐患突出的区域,确保“十四五”期间全面解决防洪排涝薄弱环节。

摸清底数,因地制宜。全面系统摸清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根据城市建设规模、自然禀赋、工程技术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老城区结合更新改造,抓紧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分类分片确定治理措施,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

建管并重,防范风险。加大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城市排水防涝管理维护建立和完善预警及时、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排水防涝应急处置体系,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应对城市内涝灾害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各盟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排查

1.排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隐患。以城市内涝积水点为切入点,系统排查城市排涝通道、上下游排水管网、泵站、排口等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过流能力,排查排水管网、泵站的达标情况、功能和结构完好情况。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评估,科学分析河道排涝与管渠排水能力衔接匹配情况,分析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积水点及其整治情况,按排水分区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可应对降雨量的现状。(自治区住建厅牵头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排查城市防洪设施隐患。由城市防洪堤、护案、闸坝、山洪沟等设施所属部门全面排查城市防洪堤、护岸、闸坝、山洪沟等设施达标情况及重点部位安全隐患,分析黄河、辽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中穿城河道、各盟市主要行洪河道的行洪能力,加强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风险研判。(自治区水利厅)

3.排查自然调蓄空间占用情况。全面排查影响城区防洪排涝的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占用情况,建立阻水问题清单,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严重阻水问题清理整治,保持河道行洪畅通。(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住建厅配合)

4.排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体系隐患。摸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抢险能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排查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是否完善。(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1.完善排水防涝相关规划和方案。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特征和适宜性分析,编制或修订城市防洪、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结合设施排查和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方案,明确城市内涝治理的时间和路线图,按照“十四五”期间见到明显成效的目标落实具体项目。(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排水管网和泵站工程。优化城市排水管网布局,新建区排水管网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已建区结合排查情况,开展雨水管渠提标改造、雨污水管渠混错接改造,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强排能力。易涝区域采用加密雨水口、增设线性排水沟渠等措施,确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自治区住建厅)

3.实施排涝通道工程。合理开展城区河道、湖库、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排涝通道建设和整治,减轻瓶颈段对城市排涝系统的压力。现状建成区以城市内河清淤疏浚、维护修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为主,提高行洪排涝能力;新城区以修复治理现状自然通道、理清城市水系脉络为主,合理布局城市排涝通道。充分考虑铁路场站线路等设施的排水防涝需求,加强涉铁部门和地方的协调沟通。(自治区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雨水源头减排工程。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海绵型建筑和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设。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中,重点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问题,开展初期雨水治理,加大雨水资源收集和利用。(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5.实施城市雨洪调蓄利用工程。保护城市生态空间,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在城市治理和开发中增绿留白,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等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缓解城市内涝和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防洪提升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工作,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护岸及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加强险工险段和薄弱堤防治理。对山洪易发地区,根据地形地势,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避免山洪外水进入城区。(自治区水利厅)

7.开展城市积水点专项整治。针对内涝积水点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按轻重缓急、影响程度分类,实行内涝积水点“销号制”,实现内涝积水整治的动态管理。(自治区住建厅)

(三)着力提升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水平

1.强化规划管理实施。加强防洪排涝有关规划与河湖水系、绿地、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内涝风险研判。结合暴雨时空分布变化特征和气象灾害风险综合普查成果,制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并适时修订;开展城市暴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暴雨洪涝灾害设防标准,完成城区内涝风险评估工作,绘制城市重要易涝区内涝风险图。(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加强河流水雨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气象局配合)

4.强化防洪排涝设施维护。落实城市防洪堤、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汛前应加强排水管网清疏,做好城市排涝泵站和河湖水库闸口养护试机,拆除河道施工阻水设施,确保行洪排水通畅。(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坚持防范关口前移,科学修订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启动标准,严格启动程序,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流域洪涝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自治区住建厅、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等配合)

6.做好重要设施和重点区域防护。针对地铁、下穿立交(隧道)、施工深基坑、地下空间、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等和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区域或薄弱区域进行排查。对暂未完成整治的内涝积水点,汛期应设立警示标志,提前预置截水设施、配备应急抽排设备等临时措施,并根据积水情况及时实行交通管制。(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配合)

7.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城市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排水管渠信息化、账册化、智慧化管理。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等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将关键部位的雨情、水位、水量等现场数据及时上传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城市,要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自治区住建厅)

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开展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要依法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杜绝发生坠落、中毒、触电等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2年9月—2022年12月)。各盟市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排查计划,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相关规划及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建立“十四五”内涝治理项目库,及时向自治区相关厅局报送工作情况。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1月—2025年6月)。各盟市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基本消除城市内涝积水点,提升城市防洪排涝管理水平。各盟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水利厅报送上年度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实施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7月—2025年12月)。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明确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工作。各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城市排水防涝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要素保障,落实项目建设。将排水防涝体系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或重点工程计划,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动态跟踪、滚动实施,逐步消除城市内涝安全隐患。(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配合)

(三)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针对重点任务、重要节点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对推进不力、目标严重滞后的进行重点调度,采取通报、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应急厅配合)

(四)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来源。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支特,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和设施维护支出。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城市排水管网和泵站运行维护资金应纳入城市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住建厅、水利厅配合)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灾避险能力。采用电视、网站、手机等多种渠道开展防汛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公众内涝灾害预防知识和避险意识。防洪排涝项目建设对公众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的,应在建设前做好建设内容、工期等情况公示,施工过程中做好施工围挡和宣传,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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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