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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792B/2022-00735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22〕50号 成文时间: 2022-06-01
公文时效: 有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额济纳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额济纳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2022年6月1日                          


附件:

额济纳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废旧地膜对环境污染,提高废旧地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利用率,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额济纳旗区域内所有使用地膜、从事废旧地膜回收、加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废旧地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废弃包装袋和废弃瓜托、育秧盆、营养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第五条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循环利用、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六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旧地膜利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鼓励现有的加工企业升级改造扩大产能。

第七条  建立旗集中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第八条  废旧地膜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建立健全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九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旗农牧和科技局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各苏木镇、嘎查落实专人督导废旧地膜回收工作。嘎查督导员与苏木镇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建议给予嘎查督导员相应的工作补贴。安排嘎查督导员时,优先考虑能够胜任工作的贫困户。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加强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全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回收网点符合回收再利用要求的废旧地膜清理工作。对废旧地膜的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引导种植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

第十四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膜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非标准农膜行为。旗农牧和科技局监督检查使用非标准农膜行为。

第十五条  旗财政局负责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苏木镇、嘎查负责辖区内废旧地膜回收具体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由专人负责指导、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回收标准及时将废弃农田地膜回收至指定网点,提高废弃农田地膜回收率。

第十七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委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大队负责农田地膜使用和废弃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综合监督处罚工作。

第十八条  各苏木镇、嘎查要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农田地膜回收网点。

第十九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应当定期对农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科学评估,加强污染预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及所属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引导农田地膜使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推广使用有利于回收的覆膜技术,科学降低农田地膜覆盖度,减少农田地膜使用量,提高农田地膜回收率,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必须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地膜。农膜使用者应当在农膜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废旧地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地膜。

第二十二条  建立苏木镇、嘎查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将废旧地膜回收纳入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指标,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农田地膜使用者负责收集产生的废旧地膜,通过分拣瓜蔓、草枝、土块、生活垃圾等杂质,将达到回收标准的废旧地膜集中堆放到回收网点。

第二十四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每季度组织不定期检查,会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废弃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  农资经销商要建立农资购销台账,对出售农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做详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八条  农资经销企业负责回收出售的农药、化肥等农资包装物,并建立回收台账。

第二十九条  旗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把回收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  旗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持企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申请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与旗农牧和科技局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

第三十二条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农田地膜使用者以亩为单位,40元/亩/年,预交地膜回收保证金。保证金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管理,待地膜回收完成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四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法对农膜销售、使用和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地膜再生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额济纳分局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未建立规范销售台账的,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农膜销售者、回收网点未建立规范回收台账的,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农牧和科技局将停止发放耕地承包经营权人(以户为单位)的草原补奖资金、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整改合格后恢复,且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的资金不予补发:

(一)农膜使用者不进行废旧地膜回收的;

(二)农膜使用者回收地膜没有达到回收要求,且不整改的;

(三)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地膜的;

(四)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企业,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旗财政局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职人员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未进行处罚的;

(二)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的;

(三)利用行政强制措施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废旧地膜回收利用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农田地膜使用者是指在经营地使用农田地面覆盖薄膜的农业生产者、或相关人员。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回收企业,是指申请废弃农田地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文件下载:额政办发〔2022〕50号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额济纳旗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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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