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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

根据阿拉善盟财政局 阿拉善盟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司发〔2020〕99 号)要求,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额济纳旗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经额济纳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额济纳旗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2021年9月7日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额济纳旗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规范全旗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补贴标准和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旗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在旗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第三条 以案定补是指根据矛盾纠纷争议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在职行政编制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的制度。

第四条 以案定补经费由旗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旗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旗司法行政部门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以案定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考核评定、奖励实施。

第五条 以案定补案件分类及奖励标准:

(一)简单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草牧场、合同赔偿、小额债务等轻微侵权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以及案件比较简单,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矛盾纠纷;

该类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且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给予每件50元至200元(不含)的办案补贴;

(二)一般案件:旗级以上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因草牧场所有权、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个体性矛盾纠纷;涉案人数5人至10人或涉案金额5万元至50万元的其他矛盾纠纷;

该类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且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给予每件200元至500元(不含)的办案补贴;

(三)重大疑难案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矛盾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和其他重大矛盾纠纷。

该类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且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给予每件500元至1000元的办案补贴。

第六条 申报以案定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填写《调解申请书》《调解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要素文书材料;

(二)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情形;

(三)达成调解协议,且化解矛盾或已司法确认。

第七条 申报以案定补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届满前汇总以案定补奖励案件向辖区司法所申报审核;

(二)各司法所收到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送旗司法行政部门复核;

(三)旗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各司法所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确定,报送旗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第八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过程中,虽然未能化解矛盾,但已组织开展大量工作,并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未引起不良影响的,每件按照调解成功办案补贴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比中,被评为先进或树为典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优秀人民调解案卷、案例的,或获得盟级以上表彰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旗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同时,要指导做好人民调解案卷卷宗的统一规范,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以案定补奖励落实到位。

旗司法行政部门对发放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奖励,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据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补贴、作假骗补等套取资金行为及随意滞留、挪用资金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旗通报;对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7日印发的《额济纳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额政办发〔2014〕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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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