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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792B/2021-00178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20〕109号 成文时间: 2021-02-22
公文时效:

额政办发〔2020〕109号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根据《阿拉善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阿署函〔20196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额济纳旗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行署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项目评估评价事项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加快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

(二)实施主体

由旗人民政府和策克口岸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额济纳旗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负责委托编制,汇总等工作,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旗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估评价及上报备案等工作,并制定结果应用。

实行区域评估评价的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三)实施范围

经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和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额济纳旗将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56平方公里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价工作。

(四)事项范围

1.节能评估。根据项目布局,按照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开展区域专项节能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旗发改委)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不需开展危险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摸清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查明储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编制统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行业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4.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内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评价,评价成果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盟生态环境局额旗分局

5.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对区域内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退(排)水情况、对水环境和其他水户的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等进行统一评估评价,编制区域性水资源论证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旗水务局)

6.防洪影响评价。根据本地区地理位置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应将其纳入评价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旗水务局)

7.地震安全性评价。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建立评价成果库,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旗应急管理局[地震])

8.考古勘探和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按照产业规划,由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考古单位对拟开发土地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并编制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供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旗文旅广电局)

(五)成果时效

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成果有效期内,区域评估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二、实施步骤

(一)2020年11月至12月,组织区域评估评价工作

旗人民政府和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细化评估评价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完成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并根据本地实际,将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底前,形成区域评估评价成果

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旗人民政府协调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形成初步成果。旗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各盟级主管部门组织联评联审,着重协调消除各事项评估评价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

(三)2021年6月起,共享区域评估评价成果

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供辖区内的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评价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项目单位不再单独做上述评估评价。对不符合区域评估评价成果适用条件的特殊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单独编制评估评价报告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査。

三、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

(一)强化结果运用

将建设项目评估评价由单位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价结果,项目实施主体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1.项目可研编制时,相关专业篇章可直接引用评估评价结果,并着重说明与结果的符合性。发改部门或实施主体组织可研评审时,对符合区域评估评价结果的事项,一般不需审查。

2.对按规定需要单独编报评估评价报告的事项,免予单独编制、单独评审专项报告,或者依区域评估评价对专项报告的内容进行简化(对于不能免予编制的专项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简化评估评价或审批,即来即办。

3.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评价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价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旗各行业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

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区域评估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做好区域评估评价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专项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定期听取各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督促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区域评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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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