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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3011767792B/2021-00177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20〕108号 成文时间: 2021-02-22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现将《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2020年12月31日

 

抄报:盟行署

抄送:旗委各部门,人武部;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各驻军部队、条管单位。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1日印发

 

附件:

 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及

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额济纳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压实管控责任,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苏木镇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监委机关调查处理。对非监察对象的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旗处级领导干部包联嘎查机制,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苏木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苏木镇分管领导、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片责任领导、嘎查达负直接责任,护林员、草原管护员负直接管护责任。

第四条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旗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五条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草原防火措施,实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实施森林草原防火监督;

(四)指导专业、义务、应急扑火队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六)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发布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并由公安机关建立火灾档案;

(八)完成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旗林草主管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火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按照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安排,健全森林草原防扑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组建半专业化防扑火队伍,制定森林草原防扑火措施,进行森林草原防扑火宣传教育,开展森林草原防扑火应急演练;

(三)防火期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扑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五)按照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安排,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苏木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二)苏木镇要与本行政区域的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

(三)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核定编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四)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苏木镇人民政府主要议事日程;

(五)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七)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边境地区还应制定堵截扑救境外火专项应急预案;

(八)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第八条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

(一)成立嘎查村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做好本嘎查村群众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当地森林草原安全;

(二)督促嘎查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公约,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四)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群众性扑火队伍,进行安全扑火及技能培训;

(六)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及时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并按照本苏木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九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公路、铁路、电力部门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森林草原区域禁止野外吸烟和弄火取暖、上坟烧纸、烧烤食物、燃放鞭炮和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烧茬地、施工爆破、实弹演习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草原区域内的嘎查、工棚、营房、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周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烟囱必须带防火罩;设置倒灰坑,严禁带火倒灰;

(三)防火戒严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对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干部职工经常性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严禁干部职工及家属进入森林草原违规野外用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起火,必须立即拨打12119电话报警,同时报告所属苏木镇或者嘎查,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火情扩大。苏木镇或者嘎查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要求逐级上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组织力量建设防火隔离带,疏散群众、转移牲畜,为森林消防等专业防扑火队伍开展扑火创造便利条件。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行动,并服从调度指挥;

(六)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输变电线路,电力部门要在每年的防火期前,对产权范围内的老化、陈旧线路进行检查更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有关部门有权进行停电,并要求限期整改;

(七)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在道路两侧开设防火隔离带,联合所属苏木镇、嘎查做好过往行人、车辆的防火宣传和用火安全管理,并做好防扑火专用车辆过往收费站免费通行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一)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林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达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期限进行改正和消除的;

(五)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森林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九)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截留、挪用或占用中央和自治区防火项目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二)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

(三)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达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期限进行改正和消除的;

(四)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特别是在胡杨林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致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到影响的,旗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监委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林草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旗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处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设置专户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收取的处罚资金和扣发资金全部用于支付火灾扑救产生的费用、购买防火设施及器材,以及灾后恢复生态植被费用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会同额济纳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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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