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3/2020-0108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09-21 | |
公文时效: |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0-09-2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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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我旗水生环境和渔业资源,严厉打击居延海及河湖天然水域渔业非法捕捞行为,促进我旗生态文明建设及渔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旗境内黑河各支流、居延海湿地、天鹅湖、夏日淖尔水库及其他天然水域(包括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常年禁止涉渔违法违规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捕捞。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旗渔政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进行调查处理。各宾馆、饭店、食堂不得购买违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除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殴打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情。如有徇私舞弊、不依法行政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1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