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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3/2019-00605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19〕75号 成文时间: 2019-09-25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额政办发〔2019〕75号

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业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求助有门、救急救难;

(二)应救尽救、适度救助;

(三)公开公正、资源统筹;

(四)制度衔接、及时高效;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卫健、教体等部门组成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

(一)旗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全旗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旗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旗财政局负责根据民政局的工作计划,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公安、人社、住建、卫健、教体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三)各苏木、镇(街道办)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日常监管、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各嘎查(社区)受苏木、镇(街道办)委托,配合做好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公示监督。

(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外地户籍;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或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教育、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具体参照《额济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虽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四)旗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个人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地户籍人户分离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收入低于低保边缘户标准,具体认定方法参照《额济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拒绝介绍就业,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六)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八)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九)有劳动能力且无特殊原因不就业进行谋生的;

(十)旗人民政府认定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

第八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严重入不敷出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予以一次救助。具体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2倍予以一次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可分6类:①精神分裂症②双相情感障碍③偏执性精神障碍④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⑤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⑥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按其个人自负费用80%的比例,低保边缘户按60%的比例,因病致贫按40%的比例予以一次基本生活救助;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一次基本生活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续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户,环卫、园林工人,以及其他因未续缴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按医疗总费用适当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人员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予以一次救助1000—10000元,因住院治疗的按照医疗费用负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予以一次救助2000—10000元;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苏木、镇(街道办)出具证明并经法院确认后,按照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予以一次救助1000—10000元;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标准

4.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过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根据家庭或个人支出情况,低保按80%的比例,低保边缘户按60%的比例,因病致贫按40%的比例予以一次基本生活救助。

5.对本地参加统一高考被录取的全日制大中专(含高级职业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每年度所支出学费情况,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一次基本生活救助,不超过历年学费总额。但已享受相关部门教育救助人员不予重复救助。

6.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半年以上),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一次基本生活救助。

7.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严重程度,支出情况,予以救助(其中,环卫、园林工人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予以适当倾斜提高)。

第九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针对家庭困难需要,可以进行实物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地户籍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街道办)可先行受理。长期居住在额济纳旗的外地户籍居民个人或家庭应向长期居住的苏木、镇(街道办)提出申请。

(2)对非本苏木、镇(街道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苏木、镇(街道办)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由长期居住所在苏木、镇(街道办)协助户籍所在苏木、镇(街道办)进行受理,并提供申请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生活现状、收入(包括享受政策性补贴情况)以及支出等信息。

(3)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旗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旗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街道办)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旗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各苏木、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居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各苏木、镇(街道办)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苏木、镇(街道办)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1)审核。各苏木、镇(街道办)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各苏木、镇(街道办)应当在各嘎查(社区)协助下,通过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生产生活及困难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经苏木、镇(街道办)、嘎查(社区)两级公示后,根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旗民政部门审批。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各苏木、镇(街道办)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送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等情况,苏木、镇(街道办)可通过旗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旗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各苏木镇。对本年度已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审批。旗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各苏木、镇(街道办)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同时委托核对机构对家庭或个人对象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等进行信息比对出具核对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小额临时救助,旗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各苏木、镇(街道办)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在苏木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额民政发〔2019〕101号)文件要求执行)。审批结束后,各苏木、镇(街道办)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旗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3)对经批准后予以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旗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旗民政部门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一致。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苏木、镇(街道办)、旗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苏木镇(街道办)、旗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自治区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二)盟、旗财政部门按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三)为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上年度低保资金结余部分的20%用于本年度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对其所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十五条 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旗民政局在各苏木镇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由旗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中下拨一定金额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苏木镇对所辖管区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同时,鼓励苏木镇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

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各苏木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及资金申请,适时予以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镇(街道办)要及时提出申请,旗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追加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七条 旗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健康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党纪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的同时,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额政办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额济纳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关于《 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额济纳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文件下载: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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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