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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3/2019-00606 发布机构: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额政办发〔2019〕20号 成文时间: 2019-04-18
公文时效: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额政办发〔2019〕20号

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业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工作,建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体系,改善群众住房需求,促进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相同),并轨后全旗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全旗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及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五条  租金标准、租赁补贴和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租金、租赁补贴和出售价格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额济纳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

第六条  各苏木、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审计局、农牧局和科技局、人社局、医疗保障局、司法局、统计局、残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旗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及资金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六)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出售资金;

(五)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出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章  住房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由旗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结合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由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以内,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制度,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  保障对象、范围、条件


第十四条  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旗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专门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农牧民(含达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标准:

(一)收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二)住房:在本旗无自有住房、商业门点(五年内在我旗无房产交易行为)人均住房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时间:我旗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时间不得低于5年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年。

(四)车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增加家庭收入的以营运为目的各类车型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不以营运为目的的各类车型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年龄:申请人必须是年满22周岁的成年人。

城镇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一)、(二)、(四)、(五)的规定方可申请;城镇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必须同时满足(二)、(三)、(五)的规定方可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一)、(二)、(三)、(四)、(五)的规定方可申请;农牧民(含达农户)未分配过政策性安置房的必须同时满足(一)、(二)、(四)、(五)的规定方可申请,享受农牧民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满足(二)、(四)、(五)的规定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同时满足(二)、(四)、(五)的规定方可申请,同时鼓励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住房困难职工,符合申请条件的,鼓励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旗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专门人才,需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分配时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自有平房,提交申请时必须签订协议书,对证载房产,在政府拆迁征收时,必须积极配合,按照时价予以补偿;有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部分不予以补偿。拒签协议书者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必须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对其租金缴纳提供担保,无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担保的,由所在社区主任提供担保。


第五章  申请、审核、公示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个人(单身)、多人(合租或企业统一申请)三种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不带子女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三)多人申请的,需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合租人为共同申请人;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

招商引资到我旗的企业和特定对象可由用人企业组织企业职工统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住房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该申请。

第十八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保障:

(一)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符合民政部规定的社会救助中住房救助的对象;

(四)保障性住房管理协调小组审定通过的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专门人才;

(五)公益事业征收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直接保障。

第十九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并按“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一)具有额济纳旗户口的申请人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本旗户口申请人向旗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通过所在单位向旗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各级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审核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允许积压申请人资料和吃拿卡要。

第二十条  所需材料

(一) 额济纳旗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粘贴照片)。

(二)保障性住房入户情况调查表一式2份。

(三)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四)户口薄复印件一式2份(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

解读:关于《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解读

文件下载: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额济纳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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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